一、
土地使用权抵押贷款的相关规定
(一)民法典规定
1、农村集体所有的尚未建有房屋及其他附属物的土地使用权,不能单独设定抵押。
2、经县级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登记的集体土地使用权和乡村企业集体土地使用权可设定抵押权,其他类型的集体土地使用权不得抵押。
3、农民承包的荒山、荒地的经营权可以抵押。
4、集体土地使用权设定抵押须经被抵押土地的集体土地所有者书面同意。
(二)下列财产不得抵押:
1、土地所有权。在我国,土地为国家所有或集体所有,不得流通买卖,故其不能作为抵押的标的物,但其使用权可以依法抵押。
2、耕地、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等集体所有的土地使用权。原则上不得设定为抵押,但法律规定可以抵押的除外。
3、 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教育设施、医疗卫生设施和其他社会公益设施。但是上述单位或组织以上述设施以外的财产为自身债务设定抵押的,可以认定为抵押有效。
4、 所有权、使用权不明或者有争议的财产。
5、依法被查封、扣押、监管的财产。该类财产因其失去流动的“自由”,权利人不能处分该财产,因而不能成为抵押物。当然在查封、扣押、期满后可以作为抵押物,应无疑义。
二、
土地经营权抵押贷款能贷多少
第一、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的期限不得超过农村土地承包期的剩余期限。第二、因为农业经营风险和波动性比较大,所以贷款期限都比较短。一般来说,各地农村土地承包抵押经营贷款期限为1年,原则上不超过3年,5-10年及以上的个别地区也有,但很少。第三、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贷款金额一般在其所评估(包括地上附着物)认定价值的50%-80%之间,各地规定不同,具体请咨询当地的贷款银行。
三、
土地抵押贷款条件是什么
(一)土地承包经营权已经合法程序流转;
(二)企业依法注册,且年检合格;
(三)信用观念强,资信状况良好,具有清偿贷款本息的能力,无拖欠贷款和政府税费等不良记录,未与贷款行发生过经济纠纷;
(四)农户须持有长丰县常住户籍,或在长丰县域范围内从事本办法第五条规定的其他自然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且贷款到期时不得超过60周岁;
(五)贷款行规定的其他条件;
(六)接受并积极配合贷款行在贷后风险管理时进行的监督检查;
(七)从事土地耕作或者其他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生产经营活动,生产经营情况正常,并有合法、可靠的经济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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