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租赁押金可否与破产债权抵消
根据现行相关法律规定及处理纠纷的实践,房屋租赁中的押金返还请求权,通常在合同关系存续期间,无论基于何种理由,出押人不享有押金的返还请求权。当合同关系终止时,出押人依约返还了租赁物、承包物等,且并无其它不履行合同义务情形的,出押人有权请求债权人返还押金或已扣除损害赔偿后的余额。因此,如果租房合同已终止或解除,也不存在拖欠租金等相关费用与物品损坏的情形,房东仍然不予退还押金,与房东协商还不能解决。
二、破产抵销权的行使方式
债权人依据《企业破产法》第40条的规定行使抵销权,应当以明示的方式向管理人提出抵销主张,并应履行权利申请程序。另外,债权人行使破产抵销权抵销的债权以依法申报、确认为前提。债权申报是债权人参加破产程序的必要条件,破产债权人只有在申报债权以后,才能取得受《企业破产法》保护的地位,才有权对破产财产提出权利请求。如果该抵销债权没有依法申报,则不得主张与债务人负有的债务抵销。通过管理人审查和债务人、债权人会议核查等程序,可以保证抵销权债权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准确性,从而防止利用虚假债权侵蚀破产财产,保护全体债权人的利益。因此,未经依法申报的债权不能主张抵销,最终抵销的债权必须是经人民法院裁定确认的债权。
三、与租赁押金可否与破产债权抵消有关的法律规定
《破产法》
第七十三条 在重整期间,经债务人申请,人民法院批准,债务人可以在管理人的监督下自行管理财产和营业事务。
有前款规定情形的,依照本法规定已接管债务人财产和营业事务的管理人应当向债务人移交财产和营业事务,本法规定的管理人的职权由债务人行使。
第七十四条 管理人负责管理财产和营业事务的,可以聘任债务人的经营管理人员负责营业事务。
第七十五条 在重整期间,对债务人的特定财产享有的担保权暂停行使。但是,担保物有损坏或者价值明显减少的可能,足以危害担保权人权利的,担保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恢复行使担保权。
在重整期间,债务人或者管理人为继续营业而借款的,可以为该借款设定担保。
第七十六条 债务人合法占有的他人财产,该财产的权利人在重整期间要求取回的,应当符合事先约定的条件。
第七十七条 在重整期间,债务人的出资人不得请求投资收益分配。
在重整期间,债务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向第三人转让其持有的债务人的股权。但是,经人民法院同意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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